荷兰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关于收入税和某些其他税款的《公约》补充议定书,以促进向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扩展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498
签署年份:1956-05-09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荷兰,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荷兰语
黎巴嫩政府承诺使用本协定提供的材料,产品和服务,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内,采取使各国忠实于这些宗旨的措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宪章》和《宪章》的原则更有利于有效地参加个人和集体辩护安排,以捍卫这些目的和原则。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包括出售或交换此类财产所获利润和利息)由农场,森林或全部或部分用于住房的不动产抵押的担保债务,以及由居民,公司或另一方的任何其他社区收取的开采矿山,采石场或其他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使用费t缔约国应仅在第一缔约国征税,特许权使用费和为公平地考虑使用版权,艺术或科学作品,专利,绘图,图,程序,秘密和商标,商标及其他形式的权利而收取的其他款项。类似的权利(包括出租电影或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租金和类似款项),大韩民国政府可将船舶置于科尔德共和国的旗帜下,但韩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将保留第3款所列船只和配件的所有权,但燃料,用品和备件除外缔约国一方国家的居民,受该国企业或被推荐组织雇用至第3段一,为从该企业或上述组织以外的其他人获得技术或职业培训而暂时在缔约国另一方临时停留不超过一年的,应免税。该企业或组织从国外向该国支付的费用中,如果其每年从其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报酬(不计其提供的收入)的总额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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