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关于在国际航行中经营的航空器或航空服务进出本国领土或从其领土上起飞的航空器或航空服务在其领土内的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指示,应适用于航空器在适用于根据本协议建立的航空服务的范围内,本公约的规定应在各恐慌事件之间在其现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协议,如同它们是协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样,除非缔约双方均批准对公约的任何修正,修正案应已正式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经修正的公约应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缔约一方应促使其指定的航空公司与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进行通信在约定的服务开始之前,在可行的前提下,提前交付服务,服务的类型,要使用的飞机的类型,航班时刻表,运价表以及所有其他与约定的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航空业要满足的信息,可能是当局正确遵守了本协议的要求。就本款而言,“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一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与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航空公司或政府或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国民订立任何协议时,指定该航空公司或该国民的订约承运人不得被视为对该指定航空公司具有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除非该订约承包人除指定航空公司的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外,帕里(Parry)或其国民还(i )在管理上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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