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其指定航空公司的飞机的进出,在其领土内飞行或离开其领土,或在该领土内该航空器的操作或导航的法律和法规,也应同样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并且在进入或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之内或之内时,应遵守该飞机。每一缔约一方均有权拒绝给予经营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缔约方不信纳指定实体航空公司行使本协议第3条所规定的权利,则该指定航空公司必须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该航空公司的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或其国民的缔约方。如果无法根据本条第2款约定运价,或者在本条第4款所指的六十天的前三十天内,一个航空当局向另一航空当局发出了通知不赞成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定的运价的,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努力通过双方协议确定运价。在按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指定的航线上经营商定的服务时缔约一方除享有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外,还应享有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在本协定附件中为该路线指定的地点停留的权利,目的是:上船并卸下乘客和货物,包括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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