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根据1987年2月18日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之间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资本税征税的双重征税公约(《税收公约》)2,在芬兰或瑞典的船只上进行的作业,仅应在该船舶拥有国籍的缔约国征税。但是,两国政府的理解是,《税收公约》中的规则规定,在芬兰进行的作业所产生的收入或瑞典船只仅在该船只拥有国籍的缔约国对阿兰德省的公社造成公共税损失的应征税,该损失超过因双重协议规定而被视为合理的损失根据Finnis的规定,第4条所给予的补偿金额应在阿兰省的各公社中按公社税的比例分配如果立法是在芬兰船上或根据《税收公约》与芬兰船同化的船上进行的,则本应向相关赔偿年度支付相应的公社的立法。各国政府同意,由于《税收公约》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或其公社或其他根据公法受到税法影响的公法的法人团体损失了任何税款,则该损失原则上应承担进一步考虑到1983年3月22日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之间为避免对所得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公约,3在《税收公约》生效的同时停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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