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凡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付给居民的。该另一国的股份,或就其所分配的股息而言,实际上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也无需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税款,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构成。(5)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实益拥有人,本条第(1)和(2)款的规定将不适用技术服务费或劳务费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该技术服务的特许权费或劳务费是通过永久性产生的。位于其中的固定资产,或从位于其内的固定基地在该州从事其他独立于国家的个人服务,并且向其支付技术服务使用费或费用所涉及的权利,财产或合同实际上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资产有关(2)在不违反本条第(3)款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应在该缔约国各方常设机构如果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且完全独立于其为常设机构的企业进行交易的截然不同的企业,则可以预期获得的利润。...
避免对所得,资本和资本利得税双重征税的协定pdf预览版避免对所得,资本和资本利得税双重征税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