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收入和资本税征收双重征税的协定(附有议定书和1989年7月6日交换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27690
签署年份:1990-12-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土耳其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土耳其语,德语,英语
但是,如果利息的债务人,无论他是否居住在缔约国中,均在缔约国中具有常设机构,并且已支付利息的债务已经产生并由该常设机构承担如果常设机构支付利息,则该利息被视为源自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 b)对于监督,交付,安装或建造商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合同,或建筑或就公共建筑工程而言,如果公司有常设机构,则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是根据合同总价值确定的,而是根据合同的一部分确定的。 (2)在订约国,该州的企业的利润是可盈利的e归属于该缔约国另一缔约国的公司在该州征税并据此征税的税种,根据第一提到的州的意见,归属的利润是该第一提及的州的公司应具有的利润如果两家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条件与独立公司之间的协议相同,则另一国将对该利润征收的相应税款做出相应的改变,但前提是该改变是合理的)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但涉及利润的权利或索偿收入(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包括作为无声合伙人的无声合伙人的收入或来自利润参与贷款或收入保证金的收入),由扣除债务人的利润可以在其来源国的缔约国征税,而不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都可以是缔约国中的常设机构,并拥有实际上应向其支付许可费的权利或财产机构,并且如果该机构承担许可费用,则该许可费被视为源自该机构所在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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