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圣卢西亚政府之间关于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27660
签署年份:1990-11-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圣卢西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4)根据本条第(3)款提交的任何运价,均可在任何时候由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批准,并且应视为已由某缔约方的航空当局批准,除非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45天(或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限)内,该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已将另一方的航空书面通知送达另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 (8)如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同意,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可在指定的航空公司通知书上撤销对某一价目表的认可,而该价目表将不再适用送达该通知后120天的航空公司,或者如果替代该价目表的运价已获得美国航空当局的批准缔约双方均应在有关当局同意的较新价格生效日期为较早的日期。第五条撤销或中止经营许可(1)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撤销或中止经营许可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行使本协议第3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或为行使这些权利施加它认为必要的条件:(a)在任何情况下,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3)除非已提起关税,否则不得批准在缔约双方领土之间运输的运价由寻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的指定航空公司,以每份合同的航空当局的形式缔约双方可要求在拟议生效之前至少90天(或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限)披露本协定第1条(f)款所指的细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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