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就某些商业债务达成协议的票据交换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债权债务,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27659
签署年份:1990-11-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尼日利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1)与债务有关的“到期日”是指根据《第一份协议》或相关合同,或根据该合同拟定的期票或汇票上的还款或还款的到期日;尼日利亚政府或其任何联邦州或由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全资拥有的任何公共实体(主要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外的债务人,该债务的奈拉对等物存入商业银行之日在尼日利亚,以较晚的日期为准(2)尼日利亚政府应按照第6(1)条和本节的规定对部门负责,并应向该部门付款,只要该债务具有尚未按照第4节的规定通过支付给联合王国的部门来解决。我谨提请注意于本日签署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债务合并议定纪要》。于1989年3月3日在巴黎举行的会议,并通知阁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准备按所载条款和条件向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减免债务(1)利息应被视为已经产生,并且应在每笔债务的未付余额中应计,并应从到期日起支付,或应在第(3)节规定的债务的情况下支付从1989年1月1日至2(l)(a),直至按照第4.(h)条规定支付给该部的债务清偿为止,“该部”是指通过以下方式行事的联合王国政府国务卿政府可以为此目的提名的联合王国政府出口信贷担保部或任何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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