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上述第(1)款所指的许可证或证书的特权或条件是由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向任何人或指定航空公司或就在该航线上经营协定服务的航空器所签发的附件一中的规定,应允许与根据《公约》建立的标准有所不同,并且已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出该差异,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可根据本协定第20条要求与该缔约方的航空当局,以使自己满意的做法等于或高于《公约》所确定的有关标准。(5)(a)每种拟议的运价均可由任一缔约方的航空当局批准缔约方,并且只要已按照本协议第(4)款存档除非已在15天内(或在提交之日后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同意的较短期限内),任一航空当局已送达,则应视为已获得缔约双方航空当局的批准。 (1)缔约一方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免除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根据其法律免征关税,消费税,检查费和其他费用的规定。飞机,燃料,润滑油,消耗性技术用品,备件(包括发动机),常规飞机设备,飞机仓库(包括酒,烟草和其他打算出售给乘客的产品)的关税和费用(不基于提供的服务成本)在飞行过程中数量有限)和其他打算用于或仅与飞机的操作或维修有关的物品指定的一家或多家经营约定服务的缔约方的航空公司的飞机,以及印刷的机票,航空票,上面印有公司标志的任何印刷材料以及由该指定人免费分发的通常的宣传材料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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