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有关上述协议解释的协议书。 1989年7月13日,巴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司法事项,法律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27601
签署年份:1990-10-30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科特迪瓦,法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
(d)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在90天的咨询期内,如果从印度进口的上述类别商品会造成混乱,就造成了难以修复的伤害,印度政府同意,如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要求,并且不影响磋商的结果,则应维持其对美国的出口。 %;根据美国一般进口数据,在提出咨询请求的前一个月的前14个月中,前12个月中从印度进入美国的金额的90%。在本协议项下传达的机密,发明,专利信息和技术知识,并附有表明不能随意接收的声明,应尊重其特性,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目的或未经其同意将其公开传送方81。 (f)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后90天内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要求印度政府限制其新出口的产品(b)在所涉一个或多个类别之内的水平,以致在收到咨询请求之日至该协定有效年度结束之日之间进行的出口不超过下文第g款所规定的水平。 )印度政府将立即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供有关纺织品和棉,羊毛和纤维纺织产品,印度和美利坚合众国从印度到美利坚合众国的人造和人造产品的出口数据。根据本协议设置了限制的类别。...
交换有关上述协议解释的协议书。 1989年7月13日,巴黎pdf预览版交换有关上述协议解释的协议书。 1989年7月13日,巴黎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