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葡萄牙共和国境内,名称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名称为“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各个土地的历史名称以及地区和地区的名称位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本协议附件A中指定的标记应仅保留给捷克斯洛伐克的产品或商品,除非在第2款和第3款中另有规定,否则只能在捷克斯洛伐克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本文的第3条。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名称为“ Portu guese Republic”,名称为“ Portugal”,“ Portugalia”,“ Lusitania”和“ Iberia”,以及位于该地区的领土和地区的名称葡萄牙共和国以及本协议附件B中指定的名称应仅用于葡萄牙产品和商品,除非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另有规定,否则只能在葡萄牙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1980年1月1日之前注册并有效的商标名称,与(a)原产地名称“波尔图”,根据本协议保护的“波尔图”,“港口”,“ Portwine”和其他翻译以及“比尔森”,“比尔森”,“比尔森纳”,“比尔森”和其他翻译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至多不超过两个在本协议生效后的数年内,即使上述名称或名称在翻译或转录中使用,或带有真实来源的指示或附加“排序”等字眼时,也应适用本条的规定, “类型”,“类”,“样式”,“仿制”,“等级”或其他形式,如果尽管有区别,但在商品流通时仍然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缔约方指定的产品或商品受本协议保护的商标与位于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一个领土或地方的名称相同,只有在清楚标明了原籍国并以排除任何虚假陈述产品或商品的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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