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记1924年《儿童权利日内瓦宣言》 4和19595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被收养儿童权利宣言》中都指出需要给予儿童特别保护。它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特别是第10条)的承认)以及与儿童福利有关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法规和文书中,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在联合国和其他主管政府间及非政府组织的一切努力中,在必要时进行合作。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合作。联合国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和协助儿童,并追踪任何难民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期获得使他与家人团聚的必要信息,尊重父母或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视情况而定)由当地习俗提供的大家庭或社区成员,监护人或对儿童照管负有法律责任的其他人员。的能力,适合行使其在本公约下的权利的指导意见和建议,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以及他们权利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性质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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