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请求国希望被请求国协助其在请求国提供证据或协助调查时,请求国应提供充分的保证,使该人在其任职期间不会为协助调查或提供证据而必需,或在正式通知该人不再需要其身分后的二十天内,将受到拘留,起诉,处罚或民事诉讼(属民事诉讼)如果该人不在请求国,则该人不得离开该国),因为该人离开被请求国之前的作为或不作为。可以要求提供协助以便利提供协助调查的人,或在与请求国有关的犯罪的诉讼中出庭作证的人,除非该人是被告人的主体诉状或被起诉的人。请求国应有权力和义务随时拘留该人,并在与移交有关的诉讼结束时将其交还被请求国拘留。 459.被要求到请求国或不再需要该人在场的较早时间到达请求国。在请求国进行诉讼的目的,请求国有关诉讼的当事方,其法定代表人或请求国代表可以在被请求国法律的规限下出庭并质疑提供该证据的人; 4。根据请求国法律,有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或义务,请求国应向请求国提供请求国中央机关就此指定的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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