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5月2日(经修正)的《交换纸币》中有关保护机密信息的安排中的机密信息保护,被称为美国/澳大利亚信息安全总协定(“信息安全总协定”)有关专利权和技术信息的事项,将按照1958年1月24日生效的美国/澳大利亚技术产权协议-“专利权和技术信息的交换以国防目的”进行处理,并通过“专利权交换”协议予以扩大。和用于国防目的的技术信息:分类专利申请的归档!”。(2)分类信件应通过澳大利亚项目官员转发,并通过澳大利亚国防部工作人员(华盛顿特区澳大利亚大使馆的工作人员)转发给认识的美国项目官员。被美国项目官员的组织正式认可这些文件应由知名的美国项目官员通过位于华盛顿特区澳大利亚大使馆的澳大利亚国防参谋部转发给澳大利亚项目官员。 (2)机密信件应通过美国知名项目官员转发。(1)机密文件应通过澳大利亚驻华盛顿大使馆澳大利亚国防参谋部人员转发给澳大利亚项目官员,并转发给美国知名项目官员。他们已正式获得美国项目官员组织的认可,可以在政府与政府之间正式开展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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