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同意在巴西-捷克斯洛伐克联合委员会下成立一个科学技术合作小组委员会,以审议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事项,特别是通过审查和准备实现其目标的方案,并定期评估该协定。缔约双方可以缔结本协定的补充安排,在此基础上,两国有关机构,机构和公司之间应进行合作。缔约双方应在互利互惠,平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确定两国部门,促进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除非补充安排另有规定,代理商,我机构或公司应根据每个国家/地区的现行法律,支付参加本协议中提及的合作活动的费用。上述机构应将结果提交科学技术合作小组委员会。他们的工作和关于后续合作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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