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一国家的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持有人,是另一国领土内任一国家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或者是其总部位于国际组织中的国际组织的代表。另一国的领土,或被雇用为该组织的职员,以及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但前提是他们同样持有有效的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或此类签证可在免签证入境后在其转让期间停留在另一国领土内。1979年3月6日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政府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关于取消对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持有人的签证要求1,在入境时应同时失效。 (1)持有有效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均可进入另一国家的领土并在不签证的情况下停留三个月之久。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希望在《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 2的基础上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促进两国之间的进一步往来,从而为了促进其国民之间的个人关系,已达成以下协议:(1)持有普通护照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可以出于非牟利目的进入另一国的领土,并且可以不签证而在该国停留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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