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人权,欧洲,法律事项,刑事事项
登记号码:27161
签署年份:1990-03-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无,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乌克兰,英国
保管国家:欧洲委员会秘书长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1于1989年2月1日生效。 e。在欧洲委员会七个成员国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三个月届满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根据第19条第1款:随后,《公约》在以下国家对其交存其文书之日起三个月期满后的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根据第19条第(2)款获得欧洲委员会秘书长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在自第三个月届满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欧洲委员会的七个成员国已表示同意根据第18条的规定受公约约束的日期。大会在秘书长收到此种声明之日起三个月届满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对于随后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任何成员国, 《公约》应自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届满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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