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法规的条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民事,家庭事务,援助,法律事项,刑事事项
登记号码:27141
签署年份:1990-03-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斯洛伐克语,匈牙利语
(1)缔约一方司法当局在民事和家庭案件中与财产无关的最终决定和可执行决定,应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予以承认,无需进一步程序,但前提是缔约另一方没有司法权限缔约方先前已在同一案件中或根据本条约或在不受本条约管辖的案件中,根据寻求寻求领土承认的缔约方的法律做出了最终决定,而该诉讼程序不属于该缔约方的专有权限如果根据本条约,缔约双方的司法当局是主管当局,并且同一方之间在同一案件中提起诉讼,则由缔约双方的司法当局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之前,应根据其法律自己的国家终止诉讼或拒绝申请或请求提起诉讼。(2)法院在承认或执行决定的裁决中,应自行决定是否确定本条中指定的条件满足本条约第575.8和59条的规定,并且如果发现满足上述条件,则应承认该决定或下令执行该决定;如果所申请的授权不胜任,则应移交该申请移交给主管机关,并应相应通知申请机关。(1)缔约另一方应缔约另一方的请求,承担对本国国民和另一人的刑事起诉。在其领土上居住的居民,其根据是基于充分的怀疑,在适用于缔约方的领土上实施了司法行为y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应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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