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生效后,交换票据即构成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之间为废除外交护照持有人签证而达成的协议1967年12月14日1,以及奥地利联邦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1975年12月5日签署的关于取消公务护照持有人签证要求的协定2,将不再具有效力。(3)奥地利或捷克斯洛伐克外交护照或公务通行证持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的成员,或者是缔约国一方对拥有该缔约国的国际组织的代表总部设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或为该组织的官员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他们的工作期限可能会留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领土内。(4)第3款所指的人的家庭成员也可能与其他人住在一起如果上述人员本身也持有奥地利或捷克斯洛伐克的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则在签证转让期间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1)持有有效外交护照的缔约国一方国民可以无需签证即可进入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并停留六个月。(2)持有有效公务护照的缔约国一方国民可以进入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并停留三个月而无需签证。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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