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须根据各缔约方的宪法予以批准,并应在缔约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当月的第三个月届满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生效。满足了有关其生效的内部要求。并已决定确保按照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决议所载的目标和原则,对两国环境进行最佳保护。该公约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2并在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最后文件》 3中,并根据对两个缔约方均具有约束力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多边协定执行。缔约双方应鼓励在环境保护领域活跃的国家和私人机构充分合作,以在环境保护装置的技术领域。缔约双方应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并应集中精力解决双方指定的有关问题。 1在1990年3月1日生效,即e。 ,即缔约双方互相通知(1989年12月14日至22日)该月的第三个月届满后的第一天,这是按照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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