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居民的股息。另一方或就其所分配的股息而言,实际上是与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联,也不会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公司未分配的税款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构成利润,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收入,但第6条第2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所得除外,如果该收入的接受者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则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在该另一缔约国建立固定的私人服务,并根据该永久性建立的固定收入有效地联系其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根据第4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在该缔约国每一方应将其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收入,或者如果该常设机构预期取得的利润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其为常设机构的企业独立经营的一家独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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