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和交换核设施信息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信息,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27073
签署年份:1990-01-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瑞典
文本语种:瑞典语,俄语
提供第1款规定的信息的义务在瑞典应适用于位于瑞典领土任何部分的核设施,在苏联应适用于位于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的核设施,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RSFSR)的加里宁格勒地区,或位于距苏联西部国境不远的地区,在该地区的列宁格勒地区(RSFSR),卡累利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RSFSR的摩尔曼斯克地区如果在缔约方的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设施中发生了本条所述的事故可能对缔约另一方造成放射性安全后果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公约》第一条应立即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公约》第5条直接通知另一方并立即向其提供所有可用信息。缔约双方应至少每年就其核设施的运行制度交换信息一次。第1条第2款中指定的信息,并且还应定期传送有关此类设施的信息,这些信息既可用于评估在此类设施发生事故时接收信息的国家所遭受的后果,也可用于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口和环境的措施。缔约一方还准备将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可能导致跨界的核事故,尽快通知缔约另一方。释放可能对另一方造成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质o逻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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