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对1987年7月29日的协议进行修正的协议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债权债务,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27036
签署年份:1992-04-06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英语
三,缔约双方应尽最大可能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收入,并按照其法律和法规给予本协定第一和第二款所述的相同待遇。以及本协定第4条为其授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收入所给予的收益; 1)如果缔约一方之一(或本协定指定的机构)根据由下列原因授予的赔偿进行付款: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进行投资,缔约一方应承认依法律或通过平等交易向被缔约一方(或由其指定的机构)转移了被补偿方和被缔约方的所有权利和主张。第一缔约方(或其指定机构)以代位求偿的方式主张与被补偿方相同的上述权利。除因本协议第8条赋予投资者的任何权利外:1)本条应适用于缔约一方和另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之间的所有法律纠纷。该投资人的投资,涉及本协议第4条或第5条规定的赔偿金额或付款,或由拟议的征收措施引起的任何其他事项;在本协议第5条中,或涉及非适用或不正确地适用本协议第六条如果缔约一方或另一方的立法,或者除本协定外,缔约双方之间已经存在或随后缔约的国际法规定的义务还包含一般或特定规则,从而有利于美国投资者的投资。由于缔约方所获得的待遇要比本协定所规定的更为优惠,因此,在更优惠的范围内,本规则应优先于本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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