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上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或投资者的回报均不得低于其对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或回报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或回报所给予的待遇。在本协定中,相对于给予给予不少于缔约国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的待遇,不应解释为迫使一个缔约国将任何一方的利益扩展给另一方的投资者(a)缔约任何一方已成为或可能成为缔约一方的任何现有或未来的关税同盟,区域经济组织或类似的国际协议,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投资者”一词是指:(a)英国的身分:根据英国现行法律而成为英国国民身分的自然人和企业比率根据英国第12条的规定在英国任何地区或在本协议所延伸的任何领土内根据现行法律成立或成立的ns,公司和协会,除本协议外,还包含一般或规则具体而言,使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能够获得比本协定所规定的更优惠的待遇,则该规则应以其对本协定更为有利的程度为准。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因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而蒙受损失的,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进入国家紧急状态,起义,暴动或暴乱,应以该另一缔约方的待遇为准,关于归还,赔偿,补偿或其他解决方案的优惠,不低于拿铁咖啡的优惠r缔约方同意其自己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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