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23日至24日在巴黎举行的厄瓜多尔债务合并会议的结果是,厄瓜多尔政府,联合王国政府,其他国家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发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美洲开发银行派代表参加了该协定规定的每项债务,这些债务在1月1日之前到期或到期1985年和1985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且仍未偿还,则应由厄瓜多尔政府以债务货币的价格将其偿还并转移至联合王国的部,该债务应为该债务的100%,从1989年1月1日起,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按十等分和连续的半年分期付款。(b)“协议”是指在198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处理,其当事方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既用于在厄瓜多尔向厄瓜多尔的买主出售商品或服务,也用于二者兼有,并为上述销售提供资金,并且在两种情况下,授予或允许债务人的信贷期限超过一年。大不列颠及亡灵爱尔兰政府(以下简称“联合王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厄瓜多尔政府”)对于协议中规定的,于1984年12月31日或之前到期但仍未偿还的每笔债务,应支付相当于该债务的100%的款项。并由厄瓜多尔政府从1988年1月1日起,每年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按债务货币分十次按等额和连续半年分期转给联合王国的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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