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缔约双方还应将在其核设施(包括安全系统和辐射防护)运行中文件所支持的经验,以及限制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措施,互相通知,以达到以下目的:有助于评估《公约》第1条所指的事故的潜在后遗症。(1)缔约各方应定期相互通报和平利用核能的一般发展情况以及有关核能的立法。两国的核设施安全和辐射防护。本协议也适用于柏林国土,但前提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未做出与挪威王国政府相反的声明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本协议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缔约双方书面通知生效的适当国内程序已经完成。缔约双方应当使用相同的渠道相互通报他们在非第16条所述情况下所测量的异常高放射性水平。 《公约》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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