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任何一方和根据第三条达成的任何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将信息,包括因其科学技术合作产生的商业价值信息以及在交换过程中已知的科学技术信息,只有通过相互协议才能向第三方转让。(2)凡根据本协定被派遣执行任务的人根据接收国的法律对第三者负有直接责任,而第三者应因其活动直接造成损害,则应将其送往其国家的接收局免除责任。缔约方应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承担上述责任。缔约双方应根据现行法律,通过简化入境,出境和征税手续以及与之有关的手续相互协助。合作所需的材料,系统和设备以及私人使用的个人物品(包括车辆)的进出口(2)根据本协议交换的科学家和专家应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接受与需要立即就医的事故或疾病相关的免费医疗服务(不包括义齿修复工作)根据健康保险计划并在保加利亚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执行。(1)缔约各方或参与合作的办公室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由他们或根据本协议派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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