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协议管辖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以下简称国家)发生的,因和平利用核能而引起的任何事件的法律责任后果,该事件发生在该缔约方的领土上并在该领土上造成损害如果发生事件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由于正式命令或授权采取的预防突发事件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则来自邻国的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只能根据邻国的法律能够对损害作出索赔。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邻国国民和他们的营业地点,住所或在其中的正常居住地,应按照与工作人员国民相同的方式在程序上进行实质性对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考虑到保护两个缔约方的人口免受和平利用核能造成的损害是邻国合作的主要目标,并且请记住,两个缔约方各自颁布了可比的国家赔偿责任法规,并且每种情况下的安排都基于平等对待缔约任何一方的受害者的原则。仅限于有关国家领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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