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的规定不适用于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所得,但该所得的接受者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缔约国一方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设在该常设机构内的常设机构,或从该常设机构在该国的其他国家中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向该常设机构或固定机构有效地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构成缔约国一方在另一缔约国拥有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的动产,或者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可以使用的固定基础的动产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的目的,包括从转让这样的常设机构获得的收益(单独的或与整个企业有关的)固定资产或固定基数的货物,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根据第五款的规定,凡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该缔约国取得利润或收入。另一缔约国,该另一国不得对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另一国居民的,或者是该股息的持有人被支付的款项实际上与位于该另一州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利润构成,也无需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税款在其他国家产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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