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有关免税的协议的票据,这些免税额来自船舶国际运营产生的收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船舶和航运,航海,税收,运输
登记号码:26930
签署年份:1989-11-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香港(受英国政府授权),美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b)公司股票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地由香港居民或给予美国公司同等豁免权的国家的居民或在某国家/地区组建的公司所拥有授予美国公司同等的豁免权,并且其股票在该国家或地区的既有证券市场上主要和定期交易,而另一个国家授予美国公司或美国的同等豁免权。(b)超过50%法团股票的价值直接或间接由在美国或给予香港法团同等豁免权的另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在一个给予同等经验的国家/地区组织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指香港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股票主要和定期在该国(另一个国家/地区)的现有证券市场上交易我荣幸地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香港政府缔结一项协议免除所得税(在香港,该协定中的该术语指的是利得税),在对等的基础上,该另一方的居民从船舶国际经营中获得的收入(该术语为谨通知您,香港政府已得到负责其外交事务的主权政府妥为授权,可以接受上述建议,并且该建议可以接受香港政府,因此同意您的说明和本答复构成香港政府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协议美国应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在应纳税年度生效,并于今天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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