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本公约附件A第I部分未列出的物质从缔约方领土产生的陆源污染可能损害本公约其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利益时,有关缔约方承诺应任何一方的要求进行磋商,以期协商合作协定。自其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开放供未提及的任何国家加入在第22条中,应位于跨越本公约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领土并到达第2条所定义的海域的水道上游。此外,缔约方还可以酌情联合或单独实施方案或措施防止,减少或消除本公约附件A中未列出的物质从陆源引起的海域污染n,如果有科学证据表明该物质可能在海域造成严重危害,并且有必要采取紧急行动。就本公约而言:a)“海域”是指:公海,领土除非根据本公约第16条c)另有决定,缔约各方的海洋和在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陆地侧的水域,并延伸至水域,直至本公约第16 c)条另有规定为止。缔约方承诺采取措施,防止并酌情消除本公约附件A第三部分所指的放射性物质对陆地来源的海域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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