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营业性资产的一部分的动产,或者转让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在缔约国另一方可用于自谋职业的一国,包括从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固定基础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考虑常设机构向企业总部或其他办事处之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扣除实际费用)。 b支付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的费用,或作为某些服务的佣金或提供管理的费用,那么我们],除非是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否则以在如果该企业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收入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不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为-支付给该另一国居民或在其所支付的股息的范围内,支付给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资产或该国的固定资源的专业资本。该点属于,也不对主体的未分配利润缴纳未分配税公司的利润,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组成。...
拥有丹麦-德国双重国籍的人的军事义务协定pdf预览版拥有丹麦-德国双重国籍的人的军事义务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