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各方应特别按照19631年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所载关于航空保安的规定行事。于19702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于19713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的飞机服务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于19884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署,是对上述1971年9月23日《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拒绝接受本条第3款所述的授权行动,或接受其条件的限制认为有必要由指定的航空运输公司行使特殊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未使该缔约方满意的情况下,由本协议第2条规定,则该企业的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应由该缔约方持有,这意味着该公司或该国民缔约另一方的指定航空运输公司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以及在运输,进出或停留期间以及在其领土内的货物和快递缔约一方遵守有关缔约一方有关入境,文件管制,过境,出入境,护照,海关和检疫手续的法律和法规,缔约一方将缔约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赠予缔约一方,在互惠的基础上, “在第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设有满足上述企业需要的办公室和代表,特别是行政,商务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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