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适用第2款和第3款的目的,必须从破产财产的两个部分中按照所涉资产的价值按比例偿还优先于本款所述的债务的债务。破产开始时在一缔约国内的财产以及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资产的价值的情况。在缔约国另一方中,总部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破产,因资产不足而拒绝公开破产,则对该缔约国立法规定的继续存在存在影响。 2)缔约国法院以其法律上的考虑或事实结果为基础而申请破产程序的管辖权是基于该决定而导致的。对于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对该缔约国的法院,缔约国另一方的法院在按照第二条对第一缔约国的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时,应受这种考虑或裁定的约束。决定Mal3nahmen,Grunden der offentlichen Sicherheit und Ordnung,Volksgesundheit oder Sittlichkeit zu treffen sind,gelten nicht als和weniger guinstige“ Behandlung im Sinin des Artikels 3。个人权利人,个人权利人,永久债权人在第一任国家破产的情况下与原先的破产国家重合在一起提前支付继承价值。破产开始时在该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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