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一个或多个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或全部或部分拥有其资本的缔约国企业,应不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首先要提到的法律或其任何不同的义务基本上是相同的,且资本全部或部分由第一或第二名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对第一提到的国家的公司的税收及其义务承担更多的负担或负担第三国,在不违反第三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缔约国一方的企业通过营业地点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该常设营业地点是另一家独立且独立的公司,并且根据该常设营业地点从事相同或类似的活动,则位于该营业地点的利润将被视为可以从该常设营业地点获得的利润。在相同的情况下,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并与拥有永久营业地的公司建立完全独立的关系。居民的职业教育学生或公司职业学生收到的付款,或已立即访问其中一位同意的职业教育学生或公司职业学生订立该协定的另一国的居民是居民,而该居民仅是为了教育或培训目的,而为了生活费,教育或培训而在第一提及的缔约国,不征税在该第一个提到的国家中,前提是p除从股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以外,或者只要以支付股息为基础的股票所有权与该缔约国有有效关系,就从该国以外的来源向他付款。永久性营业地点或位于该另一国的永久性基础,或对该实体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并对该实体未分配的利润征税,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包括该另一国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利润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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