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儿童应急基金与柬埔寨政府关于儿童基金会在柬埔寨的活动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儿童未成年人,援助
登记号码:446
签署年份:1952-08-18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柬埔寨,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法语
(a)在不违反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下,属于日本及其国民在第二条所述领域内的财产的命运,以及与日本及其国民有关的债权,包括与债务有关的债权针对目前管理上述地区的当局以及针对实际居住在上述地区的人(包括法人),以及在日本为属于上述当局和该地区居民的财产而保留的命运,并要求赔偿包括日本当局及其对日本及其国民的欠债在内的债权,应由日本与日本当局之间作出特别安排;(a)本条约应由包括日本在内的签署国批准。 ,并对所有国家生效。日本和大多数批准国提出的文书有澳大利亚,加拿大,锡兰,以下分别是美利坚合众国,法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巴基斯坦,荷兰王国,菲律宾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据了解,这一多数应包括美利坚合众国作为主要占领国;(c)(i)日本同意日本存在的文学和艺术产权自1941年12月6日起,与盟国及其国民有关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作品一直有效,并承认自该日期起在日本存在的权利-或如果战争发生在日本会产生的权利尚未打破-在上述日期日本已加入的任何公约和协定中,无论这些公约或协定是否由于日本或有关盟国采取的内部立法措施,在战争爆发之日或之后是否中止了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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