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a)挪威政府应代表缔约方行事,保存与现金,设备和用品的资产有关的记录,以及所有其他会计记录(例如债务登记册和损失登记册),以便所有挪威政府将定期核实现金和存货,并将核查的结果记录在帐簿中。 (f)第13条(f)挪威政府代表缔约方行事,应要求瑞典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垫付相当于规定的现金捐款四分之一的款项。这些政府中的每一个在执行第7条的规定后支付对于联合王国政府而言,应考虑该政府根据第10条和第13条应享有的信用,作为联合王国政府提供的用于初始安装在船上的资本,所有设备由联合王国政府或瑞典政府应挪威政府的要求提供的物资和物资将在不偿还的情况下交付给代表缔约方的挪威政府。挪威政府代表缔约方设立的,与1948年,1949年和1950年6月30日截止的期间有关的支出,应从联合王国政府的贷方中扣除,作为其中一部分的付款从适用第七条的支出表中扣除的总额中,适用第七条时应承担的费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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