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芬兰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之间交换构成对1984年航空服务协议进行修订的协议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23309
签署年份:2002-10-21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芬兰*,新加坡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英语
考虑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八条第49款规定,缔约国代表及其候补人员和顾问应指定执行局及其候补委员和顾问,总干事和本组织工作人员应享有他们在禁化武组织框架内独立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根据第1条第2款第9款进行的合作,除其他形式的合作外,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还交换与非法生产麻醉品和前体,非法贩运方法,隐藏地点,路线,使用的交通工具,操作方式考虑到有必要查明它们的来源,在起源地区,麻醉药品和前体的储存地以及有关此类违法行为的任何其他信息方面的走私组织。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指出,禁化武组织应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和根据《公约》第十二段的规定,秘书处行使其秘书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包括在对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进行调查期间具有资格的专家,应享受《核查附件》第十一部分第7和第8段中提到的特权和豁免。 《公约》第八条第51款,特权和豁免(在《核查附件》第二部分(B),或者在经过未经检查的缔约国领土时,享有特权和豁免(该附件第二部分第12段中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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