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421
签署年份:1949-04-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捷克语
2)缔约另一方或其指定空运企业,或代表该缔约一方或多国缔约一方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携带或乘坐的飞机上所携带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就第一方合同征收的关税,检查费或其他税款而言,仅供缔约另一方的飞机使用的待遇,应不低于对提供国际航空运输的国家航空运输公司或对国际航空运输公司给予的待遇。最惠国航空运输公司。确认收到您7月17日的第16号照会,宣布英国政府对百慕大,牙买加和特立尼达作出承诺,在一段时间内不使用从1947年1月1日起,按照本协定附件第3段授予的对等权利为四轴期间,但前提是,如果有关殖民地政府无法承认指定人所提供的服务,非洲的一个或多个加拿大运输公司足以满足交通需求,它可以直接向加拿大政府提出申述,并且,如果“他没有得到这一刻,则以这种方式使用满意度”,英国可以, (b)另一缔约方指定的非洲运输公司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上引进或搭乘的燃料,润滑油和备件在该缔约方之一的领土上的相对性权利或仅代表上述航空运输公司的飞机使用。就关税,检查费或第一缔约方征收的其他税款而言,应享有不低于提供国际运输的国家航空运输业者或国家最惠国的航空运输公司所享受的待遇。...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预览版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之间的航空运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