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其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服务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420
签署年份:1949-04-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菲律宾,英国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英语
(1)缔约一方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拒绝接受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授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权利,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未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的国民,则在航空公司行使这些权利时施加必要的条件(2)缔约一方有权在与另一缔约方协商后,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5条所规定的权利,或对它施加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缔约一方授予这些权利的法律或法规,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行事。作为《公约》缔约方的两个缔约方,应继续有效的《公约》第11、13、15、22、24、31、32和33条在缔约双方之间以本协定形式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有效,除非缔约双方均批准对本条的任何修正,该修正应根据《公约》第94条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经修正的条在本协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c)“指定的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已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为指定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公司按照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由该公司在该通知中指定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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