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利息的债务人,无论他是否居住在缔约国中,均在缔约国中具有常设机构,并且已经支付利息的债务已经产生并由该常设机构承担如果常设机构支付利息,则该利息被视为源自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或者,对于公共建筑工程,如果该公司拥有常设机构,则该利息被视为源自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非根据合同总价确定,而仅根据常设机构在其所在地州实际执行的合同部分确定e归属于该缔约国另一缔约国的公司在该州征税并据此征税的税种,并且在第一提到的州的意见中,归属的利润是该第一提及的州的公司应具有的利润如果两家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条件与独立公司之间的协议相同,则另一国将对该利润征收的相应税款做出相应的改变,但前提是该改变是合理的)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但涉及利润的权利或索偿收入(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包括作为无声合伙人的无声合伙人的收入或来自利润参与贷款或收入保证金的收入),由扣除债务人的利润可以在其来源国的缔约国征税,而不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都可以是该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并拥有实际上应向其支付许可费的权利或财产机构,并且如果该机构承担许可费用,则该许可费被视为源自该机构所在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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