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1978年7月13日公约,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税避免双重征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20326
签署年份:2001-09-14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阿根廷*,德国
保管国家:阿根廷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德语
只有在代表根据另一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企业(由该投资者,该投资者和该企业的投资)代表该企业行事时,该投资者才可以提出仲裁请求。在行政法庭,司法法庭或其他争端解决机构中发起或起诉被指控构成违反法律的与有关缔约方的措施有关的程序。第11条,以及根据第10条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将争议提交仲裁后,由行政或司法法庭根据有关缔约方的法律,在不涉及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送交行政或司法法庭处理。投资者事先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即构成争端当事方的书面同意和书面接受,以达成《国际投资争端国际公约》第二章的目的,该规则对《国际投资争端国际公约》补充机制作出了规定,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和《纽约公约》第IL条代表代表其投资的企业,同时,另一位投资者或其他参与同一企业但不受其控制的其他投资者提出申诉代表争议一方的缔约一方可以代表他们同样违反本协议,或者由于事实或法律共同点而在单独的程序中将两个或多个投诉提交仲裁,则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可以要求所有或部分投诉合并到争议中。供根据本条设立的单独的仲裁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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