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的,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利征收任何税款,除非该股利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的程度。该另一国,或在该分红有效地附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范围内,或者对未分配利润征税时,对该另一国征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来自该另一国的利润或收入,也应视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芬兰,在芬兰的纳税目的中被视为独立的应纳税实体,芬兰根据其税收继承表明,未分割遗产的收入或资产应扣除相当于在受益人在收益或资产中所占份额的在卢森堡在卢森堡支付的收入或资产税的数额。应当以与根据该国国内法获得的信息相同的方式对国家保密,并且仅应将其告知与《公约》所涉税收的设立或征收有关的个人或当局(包括法院和法庭)。 (a)“芬兰”一词是指芬兰共和国,在地理上使用时,也指芬兰共和国的领土芬兰共和国领海附近的任何区域,根据芬兰法律并根据国际法,芬兰可行使与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海底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
扩展上述协议的议定书。pdf预览版扩展上述协议的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