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协议的票据,该协议对1976年7月6日的协议进行了修订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16211
签署年份:1991-11-20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巴西*,荷兰
保管国家:巴西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英语
如果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程度。该另一国,或者在该分红产生的参与实际上附属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范围内,也不对该分红征收任何税款。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来自该另一国的利润或收入,该缔约国的一个缔约国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由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拥有。由缔约国另一方的一个或多个居民控制的,不应在第一国缴纳任何税款或义务。与之相关的,与第一国其他类似企业相比或比其更重的,其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由一个国家的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承包的企业拥有缔约国15%以上的居民的公司。缔约国一方在任何纳税年度内从中收取股息的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一百股有表决权的股份,第一缔约国还减去该公司在缔约国另一方已付或应付税款的适当数额。为用于分配红利的利润支付红利,包括如果由于采取了以下特殊的激励措施而未免除或减少该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本应缴纳或应缴纳的税款促进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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