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向美利坚合众国提供的,从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和财产以外的地区采购的援助,荷兰土地政府将与美国政府合作美利坚合众国确保以合理的价格和合理的条件进行采购,以便安排由此向提供援助的国家提供的美元的使用方式与政府的任何安排相一致。除根据本条第4款分配的未支用余额外,1952年6月30日保留在特别帐户中的任何未支配余额应在荷兰内部处置,以供双方之间商定美利坚合众国和荷兰政府,据了解,美利坚合众国应经美利坚合众国国会的法令或联合决议批准。美利坚合众国和荷兰政府将应任一政府的要求,就荷兰的有关项目进行磋商。由美利坚合众国国民提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根据1948年《经济合作法》第111(b)(3)条适当地对货币转移进行担保。荷兰同意,如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该保证向任何人支付美元,则根据该条分配或转让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荷兰盾或荷兰盾信用额应被确认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财产。...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荷兰王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协定pdf预览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荷兰王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