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尽一切可能鼓励和协助,并考虑到以下决议所确立的原则,迅速返回其本国或以前属于本组织人员惯常居住的国家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2月12日通过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附件三)以及序言中规定的原则,并通过各种方式协助实现这些目的,包括向他们提供充分的物质援助从他们离开目前的住所开始的三个月内提供食物,条件是他们返回仍然遭受危机影响的国家,战争期间的敌人占领,并且这些规定应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分配组织,并为他们提供上述所有类别的必需的衣服和交通工具。 ,除本附件A节第1(b)和3分段提到的人外,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的含义内,有关人员将属于本组织的职权范围1946年2月16日,如果他们能够被遣返,以及是否需要本组织的援助以确保他们被遣返,或者是否享有完全自由,并在充分了解局势和该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之后他们最终已经明确地提出了令人满意的理由不返回那里,而这些人是其国民或以前曾惯常居住的地方。在符合D节和第二节规定的前提下,“难民” “也适用于居住在德国或奥地利并来自以色列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受害人的人。纳粹迫害被迫留在其中一个国家,或者被迫逃离,随后被敌人或由于战争造成的情况返回那里,但尚未在那里,恢复了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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