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号补充协议,对1975年3月26日的第一号补充协议进行了修订(附有计划)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环境
登记号码:13817
签署年份:1992-12-18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肯尼亚,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某缔约国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内缔结的1968年9月27日《关于司法管辖权和执行民事和商业事项决定公约》的缔约国,则该缔约国将不承认该公约。该公约,是本公约其他成员国法院的决定,是针对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具有其住所或惯常居住地的被告人(在本协定的另一缔约国中)。 1968年9月27日的《公约》第4条完全基于该公约第3条第2款所指的管辖权规则之一,但如果做出的决定是基于第I条中提到的原因,则可以拒绝承认。评估家庭状况或继承法,法律行为能力或起诉能力,法律代表援引该决定的国家的国民的法律或死亡声明,但如果在采用国际私法的情况下也有理由承认这一点,则这些规定不适用。如果决定是基于对家庭状况或继承法的评估,或者是基于法律行为能力或提起诉讼的能力,法律代表或法令声明(如果某人是自然人),则也可以拒绝承认,如果法院作出该决定的依据是在本次评估中依据的法律规则,又导致了另一项法律的依据:总统的选择在缔约国之一表明其意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干预。在没有“关于第6条的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仲裁庭求助1907年10月18日《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第45条第1款由总统签署,涉及到仲裁庭庭长的选择。...
第二号补充协议,对1975年3月26日的第一号补充协议进行了修订(附有计划)pdf预览版第二号补充协议,对1975年3月26日的第一号补充协议进行了修订(附有计划)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