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两国签署《领事公约》之时,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向阁下提交以下提议,该提议经商定将成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在《公约》生效之时,只要在其生效之前,我们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应在不损害根据习惯国际法或现行有效公约获得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给予它们。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及另一国外交使团的服务人员的外交待遇,均已通过外交途径得到适当通知,其待遇不低于对外交代表所提供的待遇由《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以及《公约》第45条签发的领事职位。领事官员并附有领事馆盖章,应是真实的,并且在接受法院前和法庭外在接受国具有相同的证明力量,就好像这些派遣,副本或摘录是由公证人,官员或官员签发的一样任一国家的任何其他适当机构,只要这些文件具有发送国法律所要求的格式并已草拟,以便在必要时已将其提交给盖章和注册以及有关该文件的所有手续(3)当在接收国的海岸上或附近发现失事的船只,其船上的货物或其他物体时,或将其带到该接收国的港口时,该行为将在该行为发生的国家发生。不论是船东还是船长,船东或船东,其代理人或保险人都不得在场或无法安排其存放或目的地,领事官员被授权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根据接收国的法律,为船东在场时为相同的目的而作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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