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上述协议的协议的票据。达累斯萨拉姆,1974年3月5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区域合作,发展,援助,支付,金融
登记号码:13310
签署年份:1974-08-31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丹麦*,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4.a)除非当事方在与特定项目有关的文件中另有决定,否则,政府应准予所有代表当地政府提供服务的人(在当地一级受雇的政府国民除外)。或原子能机构,但不属于上述第1和第2款,则享有与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或原子能机构的官员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18条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相同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国际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19条或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有关的协定的第18条,分别作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独立成员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1961年11月8日l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秘书已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该银行董事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要求,于1961年10月15日致世界银行的来文中决定1961年11月2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埃及)将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单独成员的身份取代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和豁免),X(为执行开发计划署援助而授予的设施)和XII(争端解决)在该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应继续有效,以允许从方法上遣返人员,资金和财产开发计划署和任何执行组织或任何其他组织的代表。根据本协议代表他们提供服务的人。...
交换构成上述协议的协议的票据。达累斯萨拉姆,1974年3月5日pdf预览版交换构成上述协议的协议的票据。达累斯萨拉姆,1974年3月5日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