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协议的票据,进一步修订上述经修订的协议。突尼斯,1976年6月7日至7月5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12965
签署年份:1977-01-18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突尼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1)缔约一方指定公司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而离开或飞越的国际航空服务的飞机,以及燃料,润滑油,备件,常规设备和船上用品(包括食品,烟草和饮料) (机上含酒精和不含酒精的飞机)表示,飞机免除与产品的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所有关税,检查和其他类似费用,但前提是此类设备和规定应保留在飞机上直至如果发生争端且争端当事方在三个月内无法通过相互协议解决,则争端各方可以通过国内补救,和解或任何其他方式解决;国民或公司有关各方还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便根据《公约》进行调解或仲裁,每一当事方均可通过向中心提出此要求向秘书长提出诉讼。 《公约》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营国际航空服务的缔约一方指定公司的飞机上所载燃料和润滑剂并在到达该领土的航班上使用,直到该航班完成为止,或者在航班开始或起飞后离开的航班上或在过境航班上使用,尽管在所有这些航班上飞机都可以使用。用于运输缔约方之一的旅客或货物的交通工具,而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则将在一个国家使用或以违反本协定任何规定的方式使用,则在发生侵权行为的领土上,缔约方的主管当局可以(无损害该当事方的法院或执法机关可能采取的任何法律制裁)要求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a)向该运输者或驾驶员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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